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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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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合法身份要求,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削减目标责任和环保技术规范性管理文件等要求具体化,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明确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约束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要求其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同时,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制度可以有机衔接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及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整合环境监督执法检查、环保监督员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管理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便于长效监督管理、便于操作的、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制度。审查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既是环保部门了解污染源、指导企业开展治污工作的过程,也是企业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知识的过程。

服务内容:项目建成后投产前,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收取项目相关资料,排污许可填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示、通过审核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排污许可证监测及季/年报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