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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土壤隐患排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

1)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

2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调查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要求,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个调查阶段逐级递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需要从前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地块污染状况以及相关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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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是构成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旦被重金属、POPs等污染,将会对人居环境和食品安全造成长期、严重影响。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加强了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2017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号),文件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利用既有调查成果,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排查目的: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调查、对工艺分析等手段,排查公司生产区内的土壤污染隐患。

2)通过现场取样调查、监测,掌握公司生产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结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结论和土壤监测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排查原则:

1)针对性原则:针对场地的特征,进行潜在污染物排查工作,为场地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及相关导则要求,规范场地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过程,保证排查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排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准,使排查过程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