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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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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其实相当于环评的延伸,主要是核查实际情况与环评是不是符合,环保设备有没有正确购买和安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附件1)有关规定,202091日由企业自主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过程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服务内容:现场调查指导、运营期验收监测、验收报告表编制、自主验收或组织专家咨询会,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验收通过,取得验收意见,并在全国环评管理信息平台公示